第六章 票据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伪造签章者承担票据责任
- 真实签章者承担票据责任
- 二者均须承担票据责任
- 二者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 出票地法
- 付款地法
- 行为地法
- 承兑地法
- 票据上的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的真实签名加盖章,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必须是真实的名字,不得使用笔名、化名和代号
- 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 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 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 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 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 远期汇票
- 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 即期汇票
- 承兑汇票
-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 本票无须承兑
-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行为实施地法
- 出票地法
- 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 付款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