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支票”的字样
- 付款地
- 出票日期
- 付款人名称
-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 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 乙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 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 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 丁公司拒绝承兑
-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 本票无须承兑
-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 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 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 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时,该票据即视为无效票据
- 北方重工业公司违约,其所交付的部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
- 东方钢铁公司已经向北方重工业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现金作为机器部件的价款
- 该支票的背书不连续
- 新兴房地产公司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
- 本票的付款地和营业地均是本票票面必须记载的事项
- 本票上有关票面金额、收款人名称以及出票日期的记载不得涂改,否作该票无效
- 本票上所记载的出票人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资信状况良好的经济机构
- 本票上没有记载“无条件支付承诺”的,并不因此而免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出票人仍应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向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 电化公司应当负票据责任
- 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万力公司及天域公司应负票据责任
- 万力公司及天域公司不应负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