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李明
- 赵万
- 王风
- 丁兰
-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 票据权利在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 票据金额目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聘请律师的费用
- 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
-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 付款人与持票人恶意串通,在汇票上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 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 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 汇票出票地
-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 付款人的住所地
-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 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 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 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乙不得以某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 票据权利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 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的
-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行便追索权的
-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所在国法律
-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