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外资企业包括中国境内的由外方投资举办的新企业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外资企业不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属国的法律
- 外资企业的审查批准时限为90天
-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任何时候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 向审批机关备案
-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五年
- 180天
- 120天
- 360天
- 90天
- 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 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 各自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
- 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 法律、法规已有的强制性规定
- 盈余分配比例
- 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赔偿责任
-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
- 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 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营业执照
- 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应当预留企业储备金、发展基金及福利基金,之后剩余额才能被计算为企业利润,并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扣除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扣除企业章程规定的各种基金,净利润依成立企业时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 章程的修改
- 注册资本的转让
- 利润的分配
- 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