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中外合作者依照各自投资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风险
-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双方共同解决
-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
- 中外合作者在企业合作期满前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须在距合作期满180 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合营各方的出资说明书
-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 合营企业融资的项目评估报告
-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 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 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 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 广播电视
- 国内商业
- 对外贸易
- 邮电通信
- 外资企业包括中国境内的由外方投资举办的新企业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外资企业不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属国的法律
- 外资企业的审查批准时限为90天
-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的,可在期满前任何时候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 向审批机关备案
- 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五年
- 180天
- 120天
- 360天
- 90天
- 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 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 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