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对团团的全部赔偿责任;
- 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丁只能请求乙赔偿其损失
- 戊的损失由甲乙承担
- 丁可以请求丙赔偿损失,丁赔偿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 甲乙应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刘女士应对张某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 如果刘女士能够证明损害行为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可免责
- 张某无权要求关某承担责任
- 张某可以向刘女士主张也可以向关某主张损害赔偿
- 如果甲能偶证明自己当时已经下了天桥则可免责
- 如果乙能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低头购买天桥上摆摊的物品则可免责
- 如果并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应给与刘某适当的补偿
- 如果当时天桥上只有丁一个人,则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吴承担
- 吴和王平均分担
- 主要由吴承担,王给予适当补偿
- 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 钱
- 赵自己
- 钱和孙
- 钱或孙
- 只能以甲为被告
- 只能以乙为被告
- 应当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 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 甲
- 乙
- 甲和乙
- 甲或乙
- 由甲承担
- 由乙承担
- 由甲、乙分别承担250元
-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由甲承担
- 由乙承担
- 由甲、乙分别承担150元
-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