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 不接受赠与的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应由村委会、乙、甲的养子平分遗产,但村委会可适当多分一些
- 应由村委会、乙平分遗产,甲的养子不能实际享有财产继承权
- 甲的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
- 法院应判决乙所持遗嘱无效
- 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父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 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 乙于6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一场大病乙变成论物人
- 赵六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赵六不利,但赵大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 被继承人所立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后立的遗嘱均优先于前立的遗嘱
- 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须有遗嘱见证人,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
- 须有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的,遗嘱无效
- 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中,但转继承适用
-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公证人
-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遗产由华某的妻子继承
- 所有的遗产均由华某的妻子和甲的儿子继承
- 所有的遗产均由华某的妻子、甲的儿子和乙的女儿共同继承
- 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财产由华某的妻子和乙的女儿继承
-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甲子履行义务
-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甲子接受遗产的权利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遗嘱无效
- 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履行义务的人继承遗产
- 口头遗嘱
- 录音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
- 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 未经公证,无效
- 符合法律规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