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婚姻、家庭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 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 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 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 田某的转业费
- 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 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 田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 他们之间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
- 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
- 相互之间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对双方遗产享有继承权利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 取得子女的同意
- 对子女有适当安排
- 合理处理财产
-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 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 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有效,但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请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 甲父
- 乙
- 甲妻
- 甲乙同居地的村民委员会
- 女20周岁
- 男22周岁
- 在城市女为23周岁
- 在城市男为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