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演进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 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 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 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 普通法
- 判例法
- 罗马法
- 衡平法
- 法律高于党的政策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法系主要指具有某种共性和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和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而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 在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有区别的,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也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判例被认为是普通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
- 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是公法、私法以及20世纪后发展起来的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普通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 法的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术语、技术、形式、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等
-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 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故法的移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的法律
- 中华法系
- 罗马法系
- 印度法系
- 英美法系
- 完备的司法系统和律师制度
- 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 法律至上
- 权力本位
- 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属于判例法的一种
- 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
-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
- 衡平法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 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 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 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 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