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演进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 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
- 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 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 中华法系
- 罗马法系
- 印度法系
- 英美法系
- 完备的司法系统和律师制度
- 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 法律至上
- 权力本位
- 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属于判例法的一种
- 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
-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
- 衡平法程序简捷,无需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 英国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 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 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 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 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 A?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及其特点
- B?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 C?法的效力渊源
- D?法所存在的历史时期
- 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与实质意义的法治
- 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意义上强调“依法治国”、“制约权力”的原则和精神
-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比,前者侧重于形式上的法律、制度的遵守,后者侧重于用法律、制度制约权力、保障权利
- 社会主义法治在实质意义上,强调“依法办理”的原则和精神
- 马克思
- 恩格斯
- 列宁
- 亚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