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未经许可人同意,没有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许可人的名称
- 未经许可人同意,将该商标扩大使用到不同类的商品上
- 未经许可人同意,修改了该商标的图形
- 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 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 甲国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 甲国为《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 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 2月
- 5月
- 7月
- 9月
- 服务商标
- 证明商标
- 销售商标
- 制造商标
- 向甲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 该工厂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该工厂应当在产品上注明专利权人
- 该工厂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 该工厂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补偿合理的使用费
- 说明书
- 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实物模型或样品
- 说明书加图片或照片
- 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 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 退休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甲公司应证明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落入了甲公司的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
- 甲公司应证明其拥有该方法专利;
- 甲公司应证明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方法所生产的新产品相同;
- 乙公司只有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