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存在,丙的权利优先
- 庚不能取得质押权
- 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仍然优先实现
- 在仅仅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
- 质押合同无效
-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借款合同
- 运输合同
- 承揽合同
- 行纪合同
- 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 乙公司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 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
- 乙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负责。
-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