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债权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成立并生效时起算
-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律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 附停止条件或起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起算
- 违约金及违约赔偿请求权应自债权得请求时起算
- 甲的儿子入校
- 甲的儿子考上大学
- 甲的儿子入校已满3个月
- 双方达成协议时
- 不支持。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的除斥期间
- 可支持。商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 可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 可支持。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 6个月
- 1年
- 2年
- 20年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诉讼时效的延长
- 改变法定时效期间
- 因受欺诈要求撤销合同
- 寄存物被毁损或者丢失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
- 拖欠借款不还
- 民事诉讼权利
- 民事实体权利
- 民事请求权
- 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 《民法通则》
- 《产品质量法》
- 《合同法》
- 《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 1996年12月21日起算
- 1997年1月1日起计算
- 1997年3月3日起算
- 1997年5月3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