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承担,如果乙有过错,乙负连带责任
- 甲承担,如果甲无力承担,由乙承担
- 甲承担,因甲是丙的父亲,乙不承担
- 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 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 为无效民事行为
- 始于出生
- 始于年满18周岁
- 始于结婚
- 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 江某承担。理由是江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
- 江某之父承担。理由是江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 主要由江某之父承担,江某适当赔偿
- 主要由江某承担,江某之父适当赔偿
- 6月28日
- 6月29日
- 6月30日
- 7月1日
- 王某父母进行赔偿
- 王某与李某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 王某与其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 王某父母对餐厅的损失进行垫付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人民法院自行选择
- 申请人协商确定
- 甲、乙、丙、丁、戊各承担1000元
- 甲、乙、丙、丁、分担5000元债务
- 由戊自己承担5000元债务
- 由丙、戊分担5000元债务
- 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 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