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合法性审查原则
- 适当性审查原则
- 不适用调解原则
-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更为宽泛
-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干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 行政复议参加人种类要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种类多
- 行政复议程序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 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 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 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 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 区工商所
- 市工商局
- 区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
-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市政府
- 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
- 某区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区政府
- 某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 某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在的同级政府
- 某市政府法制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重庆市国税局
- 重庆市政府
- 国务院
- 张某的妻子
- 张某的父母
- 张某的子女
- 张某的任意亲属
- 律师只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因而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只能代理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
- 律师接受代理行政复议委托的同时,即事有特定的代理权限,无需委托人特别授权
-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
- 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