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和直接性,这规定在宪法序言中
- 我国宪法正文并没有专门的领土条款
- 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在某些区域没有效力
-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违宪审查的确立有重要意义,主要实行附带性审查
-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实施宪法的传统,起源于法国1799年护法元老院
- 代议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是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
- 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 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
- 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在我国,结社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组织商业性团体的自由
- 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身体虚弱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政府及社会的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但向通信单位调取个人通信记录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组织宗教团体的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组织影响
- 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 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三长联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 本案中的张某针对有关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 根据宪法规定,张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有权获得物质帮助
-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 在国家机构方面,我国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 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地方行政区域均需坚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 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包括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行政区划及经济特区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