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注意:达到法定年龄一方没有请求权。保护“弱势”)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弱势”存在)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注意:正常一方没有请求权。保护“弱势”)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7 # 左庶长 发表于 2014-3-29 23:05
[引用]
重婚——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很有逻辑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1原配偶,2小三,3共同生活近亲属,4非共同生活近亲属,5基层组织。
因重婚侵犯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故所有主体均有权申请宣告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未必影响公众利益,既尊重私权自治,又保护当事人因当事人欠缺意思表示能力的认识不足,申请宣告无效主体仅为当事人和其近亲属。
因近亲婚姻主要危害种族繁衍,故主张无效为1当事人和其2近亲属。
医学疾病对婚姻状况的影响有多大,不好确定,但为了保障共同生活人权益,由1当事人和2共同生活近亲属主张。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注意:达到法定年龄一方没有请求权。保护“弱势”)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弱势”存在)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注意:正常一方没有请求权。保护“弱势”)
小三——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因为基层组织看不惯小三)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