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三章 继承概述 » 民法 » #9192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92#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仅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 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 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 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本题有 4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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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weiledangguo 发表于 2018-5-1 13:10
亲戚关系没读明白,理解成丁的父辈还在世了
42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4 19:45
41 # bdm 发表于 2014-7-7 13:35
最怕这题了
40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6 22:32
李某真不幸,白发人送走了三个黑发人!
39 # wzy20131207 发表于 2014-4-21 18:57
养子女不是拟制血亲?
wujie_boji 2014年04月02日 20:19:20
貌似有司法解释,代位继承权只能是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所以丁是没有继承权的...
38 # wujie_boji 发表于 2014-4-2 20:19
貌似有司法解释,代位继承权只能是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所以丁是没有继承权的。
37 # 李红艳0099 发表于 2013-4-27 16:58
以现在的法律,B正确。这是老掉牙的破题咯
36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7 10:08
代位继承:
1.不限辈数
2.包括拟制血新
35 # 残阳下的风车 发表于 2013-3-2 20:47
一、被继承人:子女(含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晚辈直系血亲(不限辈数。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但是不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意见》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总结:不包含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
34 # 零下七度 发表于 2013-2-7 17:01
说实话,我没看懂题目的意思,这种题出的确实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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