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 如果与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 自1997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 如果新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则新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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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在2010年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有优先权的,其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再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须以两项专利申请具有相同主题为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须以两项专利申请具有相同主题为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有优先权的,其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再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须以两项专利申请具有相同主题为基础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