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履行;
2)通知对方,对方既不提供担保,也不能恢复的,解除合同。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当事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可以首先中止履行
1 # 反射弧2009 发表于 2009年07月05日 10:56:05
[引用]
此题不严密,甲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乙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濒临破产应该足以说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抗辩权的行使是以不履行本义务为具体行为的,而不是什么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解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