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42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42#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 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设本案中乙是某高校大一学生,缺少资金,甲乙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 可以解除合同
  • 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 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 以上说法都不对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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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小芳宇 发表于 2020-5-4 21:17
1、《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全部价款1/5以上的,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题中未支付刚满足1/5,没有超以上,甲不得单方不能解除合同。
2、《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题中已支付80%,甲不得取回
所以AB错了,应该选C。为什么是AB?
33 # zsm3331377 发表于 2017-2-20 17:0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2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6-5 18:56
题目够长
31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6-1-6 16:0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得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对应的是保留所有权买卖,保护买受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对应的是分期付款买卖,保护出卖人的权益。

本题分期付款买卖,适用167条。
30 # blueice0127 发表于 2015-12-4 09:55
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呢。。怎么解?
29 # nanjingmary 发表于 2015-9-10 08:44
买卖合同解释36条:只要支付了价款占标的的80%,就没有取回权了。本题目已经支付了2400,已经占到80%。所以我觉得还是应该选C
28 # gxdxb 发表于 2015-9-7 10:21
实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
27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4 01:01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实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实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6 # a332426863 发表于 2014-3-24 13:42
云霏儿 2013年05月24日 23:02:27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这一题目好像不怎么好,买受人已经支付了2400远远超过了5分之一
2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8 09:25
实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
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②解除合同并要求实受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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