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3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36#
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则此信:
  • 构成有效承诺
  • 构成反要约
  • 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
  • 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
  
本题有 4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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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3 12:37
既然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那甲后面对价格问题的变更性质属于什么呢?新要约?
42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3 12:35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属于新要约,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能撤销,但应该能够撤回。要约到达受要约方,要约方即应该受要约的限制。
41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1-3 12:33
meiyang105 2014-8-13 17:05
同意
wu150 2013-9-27 18:25
C应该是对的,既然提出5%,自然是同意以前的价格作废,相当于同意甲对要约的撤销,有...
要约的撤销是不需要受要约人同意的,只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可。
40 # 空谷幽兰1 发表于 2015-10-11 08:16
要约的撤消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
本题中的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属于不能撤消的种类;
乙公司对标的物的价格做了变动,属于实质性的变动,为新要约;
故C项错误。
39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4 01:18
新要约,即反要约
38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16 14:22
反要约是什么东东
37 # meiyang105 发表于 2014-8-13 17:05
同意
wu150 2013-9-27 18:25
C应该是对的,既然提出5%,自然是同意以前的价格作废,相当于同意甲对要约的撤销,有...
36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7-17 09:46
甲公司第一份要约 规定了日期 不可撤销
35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7-17 09:44
最后一句木有看到。。。。。。。。。。。。。。。
34 # tachtuo 发表于 2014-6-9 16:40
C错 但可以说拒绝原来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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