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4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54#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购房。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郭燕在居住过程中出国,可以将该房屋暂时转让给好友严守一使用
  • 郭燕生活困难,可以将该房中的一间出租
  • 郭燕欲购新房,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 费墨出卖房屋时,郭燕应当搬走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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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wq12345 发表于 2017-3-19 14:25
12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7 09:24
icypeak 2010-8-8 23:07
D项中说 费墨出卖房屋时,郭燕应当搬走

现实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取得房屋产权的...

物权公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应该由费墨支付费用给郭燕租房。
11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31 16:18
第一百八十三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3 21:56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通说,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房屋宽裕并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出租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居住权,即买卖不破居住。
9 # aa981202 发表于 2015-2-15 15:21
题过时,本题无答案
8 # dgsuwei 发表于 2014-8-2 01:58
居住权是个什么东东
7 # szliyong 发表于 2012-10-4 05:44
此题应剔除或更新
6 # szliyong 发表于 2012-10-4 05:44
此题应剔除或更新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3 05:35
无选项,
4 # 爱你哟 发表于 2012-4-17 18:42
好题,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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