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12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12#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有 4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01
73
30
详细评论内容
41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5-12-24 17:32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司法解释05年已废止。现行《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且只是取缔性规范,并不满足《合同法》第52条第5点强制性规定的要求,所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还要结合实际。本题中刘华董事长构成越权的代表,而蓝方公司为善意方,不知情,根据《合同法》50条,得出合同有效。
答案ABC。此题有最高院判例,所以无需纠结了。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0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2 15:21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从题目怎么看出来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9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27 10: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题目中的担保关系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就不承担责任,,担保法5条有个过错责任.
38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8 21:52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7 # 碉堡高地 发表于 2014-12-11 21:49
我也是这么考虑的D选项。
guzhekun 2014-5-25 15:23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span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o; float: none;" id="19_...
36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15 14:24
我就是这么看的
guzhekun 2014-5-25 15:23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司法解释05年已废止。现行《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
35 # diplossus 发表于 2014-8-8 16:24
答案正确,D选项只是担保合同无效后,如果债权人无过错,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非保证责任,D选项说担保合同有效是错误的。
34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27 19: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题目中的担保关系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就不承担责任,,担保法5条有个过错责任.
33 # guzhekun 发表于 2014-5-25 15:23
答案错误。解析中的司法解释05年已废止。现行《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且只是取缔性规范,并不满足《合同法》第52条第5点强制性规定的要求,所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还要结合实际。本题中刘华董事长构成越权的代表,而蓝方公司为善意方,不知情,根据《合同法》50条,得出合同有效。
答案ABC。此题有最高院判例,所以无需纠结了。
3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1 10:32
以内保外,担保无效,对外连带。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