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 刑法 » #7940 题目内容及评论
7940#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 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 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 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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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15 21:09
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1 # hui_sunny 发表于 2016-2-20 10:21
390ллдDм
20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1 14:55
(3)《刑法》总则在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可以从减、减轻处罚;而《刑法》分则分别在第164条、第390条、第392条规定: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总则中对自首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因而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而直接适用第390条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19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1 14:55
(3)《刑法》总则在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可以从减、减轻处罚;而《刑法》分则分别在第164条、第390条、第392条规定: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总则中对自首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因而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而直接适用第390条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18 # 一品老A 发表于 2014-8-3 14:57
阴损的好题,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警觉
17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5-18 01:18
如果有一天司法考试沦落到靠咬文嚼字来考查考生的理论文化水平,那么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悲哀。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1-19 11:40
好题,同样选项,有更细致的分则,就不用再选总则了!
15 # 法律人宇 发表于 2013-11-22 17:26
。《刑法》分则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优先于总则中对自首处罚原则的一般规定,因而对甲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而直接适用第390条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

14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2 10:08
一是即使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只要获得了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是行贿罪;二是如果不是因为被勒索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使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
13 # 孤星 发表于 2013-3-23 18:24
此题出得太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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