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
- 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斡旋受贿罪
我的理解是:题目中张某收受了钱财,所以他是<span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
斡旋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第二,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第三,行为人通过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为请托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第四,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第五,行为人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否则,应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本题C选项,介绍贿赂罪,
所谓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关于介绍贿赂罪和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引见、撮合、斡旋,使得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受贿人,否则,应构成斡旋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我个人认为本题之所以构成行贿罪而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最主要是:“闫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本题中并不足以体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只是体现出张某帮助行为人行贿的行为。所以构成行贿罪,不构成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