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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罗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罗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罗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罗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罗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
  • 累犯
  • 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
  • 首要分子
  
本题有 3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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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16 00:55
首要分子不是法定从重情节,旧刑法将主犯作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现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只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9 # nk88888 发表于 2017-2-16 10:29
1、组织、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卖淫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 # nk88888 发表于 2017-2-16 10:20
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旧刑法之际,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1997年刑法规定的),而非3年(1979年刑法规定的),即适用新法。
27 # ryn1219 发表于 2015-6-6 18:41
不懂,97投机倒把罪已经废除,还算累犯吗?求解?
26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1 15:30
25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5 09:24
[引用]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5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5 09:24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4 # zaizai360 发表于 2014-2-18 08:42
出租车司机怎么也姓罗?!
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罗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
真是傻傻分不清粗!~~
23 # 666liu 发表于 2013-6-6 16:48
a项不选因为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不是加重
22 # 王希希 发表于 2013-6-2 10:16
首要分子不是法定从重情节,旧刑法将主犯作为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现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21 # 刘晓丹 发表于 2013-5-27 11:46
无论是旧刑法(3年)还是新刑法(5年)均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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