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卖淫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 引诱、容留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充当保镖看家护院,充当账房先生管账收钱或者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①李某负责保安,赵某负责协助罗某管理卖淫妇女,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B正确。
②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为刑法已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故A不正确。
③李某、赵某如有容留、引诱、强迫卖淫的行为,也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
《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充当保镖看家护院,充当账房先生管账收钱或者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①李某负责保安,赵某负责协助罗某管理卖淫妇女,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B正确。
②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为刑法已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故A不正确。
③李某、赵某如有容留、引诱、强迫卖淫的行为,也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
对内:妓女们:强迫卖淫罪
对外:嫖客们: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