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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990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4年11月刑满释放。1998年,罗某在某市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罗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罗某聘用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陆某等六名妇女卖淫,陆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罗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1998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李某嫖宿过。对罗某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
  • 强迫妇女卖淫罪
  • 组织卖淫罪
  • 引诱、容留卖淫罪
  • 非法经营罪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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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素臣 发表于 2013-8-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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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引诱、容留卖淫妇女的行为只是其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应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4 # 王燕燕燕 发表于 2012-3-22 12:14
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卖淫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允许任何人经营,因而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7-5 15:54
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2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8-16 23:29
组织卖淫罪是包容犯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7-30 21:47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阻止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罪的三种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于卖淫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允许任何人经营,因而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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