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7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7741#
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
  • 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
  • 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准备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 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 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本题有 7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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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陈白驹 发表于 2018-4-26 16:26
D项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此时手提电脑应当构成【由店主代为保管】;店主藏匿手提电脑的行为构成【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之后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构成【拒不退还】,因此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
70 # adswan 发表于 2017-4-1 16:26
A项 感觉不应选 拒不归还应该要求物主有要求返还的意思,这个意思虽然是以登报的方式公布,但事实上无法证明金某看到,题中所谓的金某看到只是一种描述事实,但不是法律能够证明的事实,现实中也根本无法认定金某是侵占罪。
一个人只要丢了几千块,如果不登报,最后找到拾得人,拾得人归还,那拾得人就不会犯罪;如果登报,拾得人就有了主动返还的义务,一旦被找到,即使返还,也已经构成侵占罪。登报的法律性质就是要求返还,而拾得人“看到”后不返还,这个“据”字本来是行为,现在被变成了心理状态,变成了主观归罪。
69 # law、holy 发表于 2016-4-11 21:16
呵呵来也呵呵 2014-12-4 22:29
D不严谨吧,比如刚出饭店门,发现没带电脑,店主就构成了盗窃了!
D盗窃
68 # lyt178094809 发表于 2015-6-15 10:49
答案确实不包括B 但是解释的不对, 服务员身份上属于被雇主雇佣的人, 当顾客把物品遗忘在宾馆时,事实上顾客已经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但是被遗忘的物品转归宾馆占有,即宾馆的管理人占有,所以服务员的行为明显是盗窃,假如是宾馆的管理人发现了遗失物并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罪
67 # 3热舞 发表于 2015-5-20 07:43
侵占罪要求1万元以上
66 # 18369903579 发表于 2015-4-5 16:48
对不起,看错了,1000多美金!
65 # 18369903579 发表于 2015-4-5 16:47
A明显的错,侵占罪要求1万元以上,1000元美金最多也就9000千人民币,不构成侵占罪。
64 # 呵呵来也呵呵 发表于 2014-12-4 22:29
D不严谨吧,比如刚出饭店门,发现没带电脑,店主就构成了盗窃了!
63 # 崛起卫辉 发表于 2014-6-5 13:31
A情形觉得像遗失物!
62 # simon朱 发表于 2014-5-18 19:17
同意
gaoyice555 2013年02月01日 09:27:29
D不严谨吧,比如刚出饭店门,发现没带电脑,店主就构成了盗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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