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738 题目内容及评论
7738#
张、王、李、赵四人同为某厂职工,从199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共同挥霍。李某的犯罪行为可排除的是哪种犯罪?
  • 盗窃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渎职罪
  • 窝赃罪
  
本题有 7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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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loyoyo 发表于 2018-10-16 21:07
渎职罪是肿么回事儿?
71 # 木易400 发表于 2017-6-2 13:25
70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6-4 15:12
4εδ
69 # ChinYau 发表于 2015-7-15 11:23
共同犯罪还要分开评价各自行为?
部分犯罪共同说呢?
68 # lyt178094809 发表于 2015-6-15 11:01
盗窃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为盗窃,盗窃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为破坏电力设备,因为破坏电力设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种,没有交付使用的电线不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67 # fanjianguo 发表于 2015-5-18 14:22
没说李某没参加未使用的电线啊
66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6 09:57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盗窃 和 破坏电力设施罪 择一重罪,应该如此解释吧
65 # zhugg 发表于 2015-4-13 04:39
事后不可罚行为,D次不当选
64 # 奋斗的瓶子酱 发表于 2015-3-12 14:59
选择A项应该是因为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罪的 择一重处罚




这个解释比较合理吧
63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5-2-9 21:06
首先是四人成立共同犯罪,假如李某没有参与盗窃未交付使用的电线,则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但是题目并没有交代清楚,所以不能排除构成盗窃罪 ,所以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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