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建制和区划:
1)全国人大:省级建制;
2)国务院:省级区划+县级建制、区划;
3)省:乡级建制、区划。
C 省:乡级建制、区划所以;
D 全国人大常:决定特赦(宪法中没有规定大赦)。
B 建制和区划:
1)全国人大:省级建制;
2)国务院:省级区划+县级建制、区划;
3)省:乡级建制、区划。
C 省:乡级建制、区划所以;
D 全国人大常:决定特赦(宪法中没有规定大赦)。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宪法》第89条第1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宪法》第107条第3款:“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因为“特赦”与“大赦”是不同的
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在于:
第一,对象范围不同。在大赦的情况下,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
第二,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犯罪人之刑;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大赦,相应的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是指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