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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对,甲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通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应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
  • 自己没有走私行为
  • 自己携带的玉器不是国家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 自己未申报而走绿色通道,是疏忽所致
  • 甲不须提供任何证据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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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必须的必 发表于 2014-3-31 19:47
禅宗 2009年04月03日 21:02:55
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 # gaoyice555 发表于 2013-3-23 11:11
杀了我吧,这题我都迷糊的做错
2 # 二毛 发表于 2011-7-20 09:06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 # 禅宗 发表于 2009-4-3 21:02
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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