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为原则,也可以审查适当性啊
行政诉讼中,原则是不适用调解,但是有例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自由裁量权案件,...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复议中,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不服的,可以调解或者和解。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只能是调解。
行政复议中,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不服的,可以调解或者和解。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只能是调解。
新法规定,诉讼复议都可以调解决: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