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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 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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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oratio 发表于 2011-9-11 11:58
二审有举证期限吗?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3 11:36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2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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