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以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省人民政府责令市人民政府受理该复议案件
- 请求省人民政府直接受理该复议案件
A依据在哪 我觉得A不对
不予受理本身不正确,在为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是改变、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诉解释第22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