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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下列有关该仲裁裁决的说法正确的是:
  •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不签名
  •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仲裁庭5名仲裁员中有4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乙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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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31 13:27
lawerhero 2012年07月01日 19:13:59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
3 # adf2011 发表于 2012-9-9 19:32
好题
2 # zhouqiong7422 发表于 2012-8-27 12:04
3)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的情形。此点亦不同于法院裁判书的审判员签名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1 19:13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法》第53-55条为司法考试重点,不可小视。应注意:
(1)首席仲裁员的特殊权力(第53条),不同于法院合议庭。
(2)仲裁裁决书也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之情形。此点不同于法院裁判(第54条)。
(3)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的情形。此点亦不同于法院裁判书的审判员签名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
(4)部分先行裁决制(第55条)。
(5)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性错误或遗漏事项的补正办法(《仲裁法》第56条)。
(6)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中。
从以上几个条文可看出,法律对仲裁裁决书的要求比法院裁决书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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