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刘某在裁决书上不签名
-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仲裁庭5名仲裁员中有4名仲裁员认为应当裁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首席仲裁员则坚持认为乙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
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法》第53-55条为司法考试重点,不可小视。应注意:
(1)首席仲裁员的特殊权力(第53条),不同于法院合议庭。
(2)仲裁裁决书也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之情形。此点不同于法院裁判(第54条)。
(3)仲裁员也可以不签名的情形。此点亦不同于法院裁判书的审判员签名制(《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
(4)部分先行裁决制(第55条)。
(5)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性错误或遗漏事项的补正办法(《仲裁法》第56条)。
(6)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中。
从以上几个条文可看出,法律对仲裁裁决书的要求比法院裁决书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