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法》55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可以缺席裁决,但不能是因为对方不到庭。而是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56条: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