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