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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保密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
  •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
  •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
  •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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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8-4 09:5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还包括鉴定人、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委员会以及秘书局的相关人员,保密范围包括有关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7 06: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还包括鉴定人、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委员会以及秘书局的相关人员,保密范围包括有关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5 # znb311 发表于 2012-6-1 02:3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还包括鉴定人、仲裁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委员会以及秘书局的相关人员,保密范围包括有关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的问题。
4 # yugenfa 发表于 2012-5-31 13:2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还包括鉴定人、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委员会以及秘书局的相关人员,保密范围包括有关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3 # linchusheng 发表于 2012-2-7 17:15
 不是第三十七条
正确是:《贸仲规则》第三十三条 保密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2 17:46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仅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还包括鉴定人、仲裁咨询的专家和仲裁委员会以及秘书局的相关人员,保密范围包括有关仲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的问题。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8-10 12:00
仲裁规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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