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
D错,根据对等原则,应该限制,因为香港公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民诉法第5条。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没有义务使用外国语言,使用本国语言文字是本国主权之一,又不能强制消费,只有在外国当事人需要的情况下,才提供翻译,并且由当事人自己买单。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外国律师可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C项就从“聘请”两个字看出是错的,因为表述不可能是聘请律师,然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来出庭吧。如果是以非律师身份来出庭的话,应该表达为委托合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