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
- 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
- 依法改判
- 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请问,到底是“可以”还是“应该”调解啊,各位同仁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
本题并没有说有漏判问题,不可以默认为北京法院漏判,应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