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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玉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玉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玉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请回答: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基于北京甲公司的上诉,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对北京甲公司在一审中所提出的工艺品数量与质量有问题,应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作出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
  • 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
  • 依法改判
  • 基于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本题有 2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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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loyoyo 发表于 2019-1-8 08:55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朱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请问,到底是“可以”还是“应该”调解啊,各位同仁
20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0 23:38
二审先调解,再发回重审的三种情形:漏人的、漏审的、应当离婚不准的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5-15 18:19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5-29 14:43
zy20000 2013年04月30日 09:37:35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
17 # shenlelei2012 发表于 2013-5-10 15:05
同意,这是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问题,不是一审漏判的问题,
微笑百事达 2011年05月09日 15:05:21
本题并没有说有漏判问题,不可以默认为北京法院漏判,应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16 # zy20000 发表于 2013-4-30 09:37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5 # aoobiao 发表于 2012-7-19 14:51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4 13:02
二审先调解,再发回重审的三种情形:漏人的、漏审的、应当离婚不准的

努力识记有关二审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3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6-10 11:55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12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6-10 11:54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朱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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