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64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645#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延期审理
  • 中止该诉讼
  • 终结该诉讼
  • 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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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8 15:37
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2 08:02
丙是次债务人吗?没有证据证明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呀
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是否明确,以及乙是否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是要通过实体审判才能够得到结论的。
如果甲仅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可以在诉讼中解决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次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法院因牵连关系而取得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从而取得对原债权债务的审理权。
但是,如果甲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起诉了,相对于代位权诉讼而言,因原债权的审理已经有了管辖法院,所以,他不能有优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地位,所以,他必须以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便只能中止审理了。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1 15:17
《合同法解释》f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 # vivianyan 发表于 2011-5-21 18:02
luoguisheng 2011年03月03日 17:02:17
丙是次债务人吗?没有证据证明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呀?
同意这种疑问,题目不严谨
3 # luoguisheng 发表于 2011-3-3 17:02
丙是次债务人吗?没有证据证明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呀?
2 # 满脸微笑 发表于 2010-12-26 13:07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19 23:3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管辖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中止代位权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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