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期审理
- 中止该诉讼
- 终结该诉讼
- 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是否明确,以及乙是否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是要通过实体审判才能够得到结论的。
如果甲仅仅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可以在诉讼中解决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次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法院因牵连关系而取得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从而取得对原债权债务的审理权。
但是,如果甲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起诉了,相对于代位权诉讼而言,因原债权的审理已经有了管辖法院,所以,他不能有优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管辖地位,所以,他必须以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便只能中止审理了。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丙是次债务人吗?没有证据证明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