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但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即使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仍可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合同有效但要求解除
- 当事人主张违约赔偿10万元,但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20万元,即使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20万元
- 当事人以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但人民法院认定此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使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仍可变更诉讼请求为侵权诉讼赔偿。
-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选择主张违约赔偿,即使超过举证期限,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又变更诉讼请求为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变动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原则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例外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因为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动,可能导致败诉,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变动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原则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例外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因为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动,可能导致败诉,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变动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原则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例外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因为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动,可能导致败诉,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变动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原则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例外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因为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动,可能导致败诉,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变动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原则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例外为”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因为此时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变动,可能导致败诉,有违公平原则。
这个三十五条确实有点不好理解,主要是前半部分。有高人指点一二?
当事人认为的和法院认定的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变更诉求请求,法院还负有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