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第57条 规定“【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刑法》第57条 规定“【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本题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这里法律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所以是不符合选择要求的。至于D项法律并无规定。
2、《刑法》第57条 规定“【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刑法》第57条 规定“【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本题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这里法律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所以是不符合选择要求的。至于D项法律并无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