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 裁定终结执行
-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 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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