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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1#
【2017年】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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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hanfeifei1129 发表于 2018-9-9 18:41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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