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7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31774 题目内容及评论
31774#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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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秀的欢乐时光 发表于 2018-8-5 09:01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题干中的未通知当然排除了转让份额的情况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答案D为什么错误,有没有大神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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