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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出售一辆奔驰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并与其办理了登记手续;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奔驰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戊、丙、乙、丁
  • 戊、丁、丙、乙
  • 乙、丁、丙、戊
  • 丁、戊、乙、丙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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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animani2231 发表于 2018-2-24 16:42
Ч
1 # 13452632749 发表于 2017-12-3 09:56
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效力有异议,因是受胁迫签订的,应是可撤销的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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