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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丙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买卖合同,公司成立后,戊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 丙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买卖合同,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批货物,戊就只能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 丙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戊签订买卖合同,公司成立后,戊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 丙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戊签订买卖合同,公司设立失败,戊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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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llanise 发表于 2018-9-10 11:50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选项D应该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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